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普通高等公司党建工作基本标准》,为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思想,加强教代会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建设,提高教代会工作质量,全面落实教代会各项职权,充分发挥教代会制度在学校改革和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
一、 教代会的领导和组织
第一条 公司党委切实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党委把教代会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计划,每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教代会工作;正确把握教代会制度建设的方向,注意研究、解决教代会制度建设上的重要问题,把教代会工作纳入依法治校的轨道;善于协调和处理在民主建设进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认真检查本校落实教代会职权的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以解决,支持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重视教代会的筹备、召开及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二条 学校董事长和行政系统尊重和支持教代会依法行使民主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学校董事长和行政系统正确处理行政管理与民主管理的关系,实行校务公开,善于通过教代会搞好领导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教代会民主评议和监督;认真落实教代会决议,及时答复、处理和落实教代会各项提案;为教代会开展工作在人、财、物诸方面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三条 学校工会认真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工会自觉接受公司党委的领导,尊重和支持董事长及行政系统的行政管理职权;组织教职工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把教代会工作列为工作重点,做好召开教代会的各项准备工作及会议期间和闭会后的工作,认真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提案的落实。
二、 教代会制度的建设
第四条 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出教代会工作实施细则,建立、健全有关教代会的议事规则和程序,做到有章可循。
第五条 教代会按期换届,定期开会,保证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召开代表大会的时间和主要议题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确保如期实施。
第六条 教代会组织机构健全,形成工作网络。成立教代会各专门委员会(小组),并有相应工作条件和工作制度,活动正常(每学期至少活动一次);在院(系)、部门建立教代会制度(规模较小的可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实行二级民主管理;建立教代会代表团(组)长联席会议或教代会执委会制度,履行教代会闭会期间的职权。
三、 教代会职权的落实
第七条 董事长的工作报告、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财务情况等有关学校建设、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听取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学校的人事改革方案、教师聘任方案、创收分配原则和办法、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和方案,经教代会审议并通过后,由董事长颁布实施。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住房分配、福利费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由教代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教代会行使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民主监督的职权,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根据《普通高等公司党建工作基本标准》第九条进行的定期(一年一次)民主评议领导干部工作,吸收教代会代表参加,并听取意见。
第十一条 教代会、工会负责人参加有关学校发展或与教职工利益相关的重要董事长办公会议或校务会议,参加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而设立的有关组织机构,非党委成员的工会党员主要负责人列席有关党委会议,保证教代会、工会负责人知政、参政、议政的权利。
四、 教代会的自身建设
第十二条 注重教代会代表的产生和培训。按照教代会代表的资格和条件,认真选好代表。建立教代会代表培训制度,增强代表的主人翁意识和责任感,提高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第十三条 加强教代会工作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经常组织力量深入研究和解决教代会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措施,不断推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第十四条 加强教代会的文书档案工作,归档文件完整、规范。
五、 附则
第十五条 成立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委、省教育工会领导同志组成的实施《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工会内。
第十六条 建立《浙江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基本标准》评估制度。教代会工作作为公司党的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纳入高等公司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和党委主要领导责任目标,作为评选党建先进学校、文明校园建设达标单位和模范教职工之家等的一项重要条件。
第十七条 本标准由省教育工会解释并检查、督促执行。
第十八条 本标准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中等专业学校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