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日,民商法系教团队默奇博士做了题为《虚假陈述中证券中介的责任分配以及监管手段比较研究》的主题报告,该学术活动由系主任严城老师主持。
资默奇博士先是简要地介绍了证券市场中介的相关概念,尤其是保荐人制度,之后立即切入对证券中介监管模式的论述,明确指出监管模式与责任分配之间的紧密关系。资默奇博士提到,责任分配的标准并不在于中介的专业性,而在于信息的流通性,信息不透明却是证券市场中介协作的常态。此外,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的工作分工并不清晰,甚至往往存在重合,由此以具体工作为标准分配责任的做法显得不尽合理。因此,需要为证券中介的责任分配寻找其他基础。
资默奇博士详细介绍了美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关于证券市场中介责任和监管手段的规则,给出了“监管部门对哪个中介有监管权,那么这个中介就承担严格责任”的结论。例如,美国证监会对会计师享有监管权,会计师承担虚假陈述的主要责任,律师则因有强大的独立性而往往不承担责任;日本金管局直接监督注册会计师,后者对虚假陈述负主要责任;香港证监会对保荐人有监督权,因此保荐人承担虚假陈述的主要责任。此外,就证券市场中介究竟承担严格责任还是过错责任的问题,各国立法也在不断改变态度。无论采哪一种责任,都会引起不小的成本,过错责任的成本是中介互相“踢皮球”以及投资者的诉讼成本过高,而严格责任的成本则是打击了证券市场中介的积极性。
资默奇博士态度鲜明地指出了我国《证券法》第93条和证监会发布的《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合理性,无论是从监管权还是赔付能力来看,让保荐人承担先行赔付严格责任都是合理的。另外,虽然域外立法例不强调甚至弱化承销商的责任,但是我国的保荐人和域外的承销商在法律地位和经济实力等多方面存在差异,不宜照搬国外的规定。
主题报告结束后,资默奇博士与在场的几位老师就侵权责任与证券欺诈及虚假陈述责任的关系、我国香港地区证券市场规则与英国法之间的联系等问题进行了讨论。